日前,国税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公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受灾企业、个人所得税在申报后均可予以一定比例扣除。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个人捐助款均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其中,个人捐助款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这一优惠政策,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的捐赠支出,也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假如企业直接将捐赠物品发往灾区,可能无法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 记者从金华市地税局税政处了解到,根据一般情况,个人捐赠额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税政处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享受扣除政策的个人捐赠,必须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直接交给对方的捐赠不能享受这一政策。汶川大地震举世瞩目,许多金华市民捐赠额高于应纳税所得额30%这一限额。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目前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农村义务教育、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等个人捐赠项目不受30%限额限制,可税前全额扣除。进行个人捐赠时,相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正式票据最好妥善保管,可凭此票据办理税前扣除手续。(金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