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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鞋类商品“三包”规定(征求意见)

2006-12-27 00:00:00
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 《金华市鞋类商品“三包”办法》,自二○○二年六月二十日实施以来,为解决我市的鞋类商品消费争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鞋类商品消费争议中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且有的条款与现行的《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不相一致,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金华市鞋类商品三包规定》(修订稿)在本网站刊登,征求公众意见,请广大消费者、经营者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金华市消费者协会反馈。电话:21103132110437;地址:金华市青春路152号;收件人:金华市消费者协会;邮编:321000金华市鞋类商品三包规定(二○○      日修订)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商品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结合本市鞋类商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鞋类商品经营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第三条 本规定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鞋类商品经营者,出售因质量问题处理的鞋类商品,要在销售凭证上标明“因质量瑕疵处理”字样;销售库存、换季、清仓、打折、促销活动赠送等非因质量问题处理的鞋类商品不得免除三包责任。第六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有下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经营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泛硝、表皮脱落、塌芯、开线、坏拉锁、钉头突出、断跟、严重脱根、网面破裂(如旅游鞋),或新鞋不成双及鞋号大小不同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检测鉴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出售商品或赠与〈含奖品〉的鞋类商品,均应标明价格,出售的商品或赠与的鞋类商品有质量问题,符合退换货条件的,按出现质量问题的出售商品或赠与的鞋类商品的标明价格分别退换货,并应承担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八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修理,包修的有效期限为: 100元以下的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下同)之日起计算。50元以下(不含50元)的鞋类商品不予包退包换。但在包修期内不能修复的,酌情补偿。第九条 更换后的鞋类商品,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第十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款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第十一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第十三条 对鞋类商品质量有争议需要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以收费修理。1、标明“因质量瑕疵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涂改的; 3、穿着不当(如遭遇酸碱油腐蚀、未按商品说明清洗、碰触锐器等)、自行修理或人为造成损坏的; 4、超过三包期限的;5、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内贸易与粮食局、市商业联合会、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制定,由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金华市鞋类商品“三包”规定》同时废止。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华市国内贸易与粮食局金华市消费者协会

金华市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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