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市武胜县工商局日前依法责令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9月以每盒6.8元的价格购进由某公司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慢咽舒宁”牌慢舒宁颗粒共计160盒,购货款为1088元。随后,当事人以每盒7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慢咽舒宁”牌慢舒宁颗粒108盒,计销货款756元,获非法所得21.6元。 该批“慢咽舒宁”牌慢舒宁颗粒外包装盒上标有“慢咽舒宁”字样,其文字、颜色组合、整体图形结构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3月14日核准厦门桂龙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慢严舒柠”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第5类)产品包装盒相似,造成公众误认。 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违法经营行为,武胜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